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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遭遇政策变动影响交付,能否作为免责理由?

大律师网 2024-04-18    100人已阅读
导读:政策变动导致的交付延迟或无法交付是否可以作为免责理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通常情况下,如果政策变动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可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遭遇政策变动影响交付,能否作为免责理由?

合同法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商业风险显著增加”和“情势变更”也做了相关规定,虽然政策变动不一定是典型的“不可抗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纳入“情势变更”的范畴。

供应商延误交付,买方能否主张利润损失?

合同法中,如果供应商延误交付,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寻求赔偿。这种赔偿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额外的采购成本;间接损失则可能包括预期利润的损失,即如果买方因为供应商的延误而错过了商业机会,导致可能的利润无法实现。买方主张利润损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买方需要证明这种损失是可预见的,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能够合理预见到其违约可能导致买方的利润损失。其次,买方还需要证明这种损失是直接由于供应商的延误交付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因素。最后,买方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来量化其利润损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以上法律规定了买方在供应商违约时有权索赔,包括预期利润损失,但也强调了损失的预见性和可量化性,以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如果政策变动对合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且满足不可抗力的条件,可以作为请求免责的理由。但是,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有所不同,是否能够免责还需要结合合同条款、政策变动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可能需要法院的最终裁决。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详细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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